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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发生碰撞并殴打被碰撞的人 男子酒后耍横获刑一年

  正义网三明11月1日电(通讯员 郑世贤)喝酒后驾驶小车,连续发生碰撞事故,还无故殴打被其碰撞的人。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2月2日晚,蔡某某和朋友在酒家喝酒后去KTV唱歌,在KTV楼下抢了朋友的小轿车,并独自驾驶上路。行驶十几米后,蔡某某险些撞到路上行走的陈某某,蔡某某随即下车殴打陈某某,被朋友劝阻。蔡某某又继续独自驾车上路,在一个交汇路口撞到卢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上载有蔡某甲),导致蔡某甲左膝盖皮外伤。事故发生后,蔡某某下车殴打卢某某,被旁边群众劝阻。

  然后,蔡某某继续驾车,在邮政银行门口追尾撞倒骑踏板车的蔡某乙,随后蔡某某又下车殴打蔡某乙,在旁人劝阻后,蔡某某开车将蔡某乙的踏板车冲撞到路旁后驾车离开。2014年12月17日,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7月1日,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蔡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卢某某、蔡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某逞强耍横,酒后在公共场所驾车,先后三次随意殴打险被其或被其碰撞的被害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蔡某某是累犯(2009年1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应当从重处罚。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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