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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出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明晰实践路径 规范操作流程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日前,我市制定出台《重庆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明确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路径、转化要求,为全市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提供制度遵循。

明确责任 突出重点

2015年9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正式提出,经过不断实践提炼,其概念、精神、内容先后全面融入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管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办法》用专章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责任,确保党组织书记扛起第一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明确了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相应措施及具体操作方式,为各级各部门准确理解、有效运用“四种形态”提供支撑。

实践中,运用好“第一种形态”是重点,更是难点。我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在出台《办法》的基础上,同步制定《重庆市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采取“办法+规程”模式,强化实践和操作性。

其中,《办法》通过“正负”两张清单明确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禁止情形,明确指出不得以“第一种形态”代替组织调整、重大职务调整和立案审查,不得借机通风报信,不得传播、泄露有保密要求的内容。《规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谈话规范了程序,细化了谈话主体、谈话适用情形、谈话程序和谈话要求,为党组织多动“婆婆嘴”提供依据。

实体与程序并重 配套保障

职责明确了,程序也清晰可见,为确保操作中的难点有据可依,《办法》注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对实践把握有难度的“组织调整”程序、“四种形态”之间转化需要综合考虑的13项因素进行了明确,根本上解决在操作中“用不好”的问题。

同时,探索推进建立协作配合制度、跟踪评估制度、报告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等5个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运用“四种形态”保障机制,确保“四种形态”运用落到实处。

“严管就是厚爱。”市纪委负责人表示,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必然要求,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运用好‘四种形态’,强化标本兼治,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正确处理‘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的关系,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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