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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注意到某微信号发声明质疑我们的微信公众号侵权了!

一向注意著作权保护的小编立即开始着手了解情况查找源头,被指侵权的文章是今日发送的《关于安全免责你知道多少?》。




小编仔细看了一下此篇已声明来源稿件,并比对来源如下:




  经查,质疑我们的并不是“宝曼ehs安全咨询”而是另外一个号。不过,这并不重要。关键是,我们构不构成侵权呢?经我们反复对照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针对某号提出的质疑,也并不构成侵权。让我们看看《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其中第四、第七款说得很清楚,只要标明文章出处,这两种情况不构成侵权。即

1、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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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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