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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原总经理受贿43万元获刑

  正义网常德11月9日电(通讯员 谭中胜 周志刚)2017年9月28日,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立案并提起公诉的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张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0年至2016年间,张某在担任湖南省湘澧盐矿(现改制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副矿长兼总工程师、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建筑承包商邵某、杨某和四川某科技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43万元,为邵某、杨某和四川某科技公司在业务上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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