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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行业独立监管 项目审批安全前置

昨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委、省政府8月15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详细解读。《实施意见》要求,为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对企业较多的高危行业要设置独立监管机构,对其他功能区要求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同时,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30条具体内容,分解了60项重点任务,确定了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据省安监局副局长王忠华介绍,《实施意见》针对我省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在细化中央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具有我省特色的改革举措。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密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审查决定、提请公诉、依法审判工作流程,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一是针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一经发现,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迅速立案侦查,对应当起诉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快诉、快审、快判。二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检察机关要依法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引导取证方向,及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要从严从快审判,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必要时要对案件实行指定异地管辖,严厉打击相关犯罪行为。对此,省委、省政府已印发了《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从健全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与协助调查等工作机制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要求,省属、市属大中型生产经营类企业要建立安全总监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所有企业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实施意见》明确将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确立其执法主体地位。提出要重点充实市、县两级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根据人口总量、经济总量、企业规模和数量(高危),将市、县各划分为三类,分别明确监管执法人员配备标准。其中,市级层面,一类不少于85人,二类不少于50人,三类不少于40人;县级层面,一类不少于25人,二类不少于18人,三类不少于13人。要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要求按照专职兼职相结合、兼职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至少3名兼职人员。

针对我省非法违法现象突出、安全监管不严格、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包括明确发现重大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相关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发生重特大事故,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一律免职,并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制定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等内容。

为强化事故预防,《实施意见》要求,省市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机制和省级督察、市级以下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省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察组,对事故多发、隐患集中的地区开展联合督察。要求市、县两级建立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联合执法。要根据安全生产规律性特点,制定四季安全生产工作指南,要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为提升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实施意见》要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实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责任编辑:马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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