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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少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史少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获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亚心网讯 (记者刘新草)12月27日,记者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了解到,原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史少林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获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据了解,2016年4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史少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5月13日,决定对其逮捕;2017年9月20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史少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017年12月6日,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史少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据自治区纪检委官网显示,58岁的史少林是陕西渭南人,2011年7月任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书记、副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自治区八届党委候补委员、自治区八次党代会代表、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委员;2013年7月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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