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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发布正规小贷公司名录 想借贷?请认准这57家“正规军”


    绘图 沈江江


    近年来,互联网借贷、民间理财、贷款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由于市场鱼龙混杂,所以问题也随之产生,不少投资者都掉入了理财、贷款的陷阱。近日,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倡导公众选择正规的小贷公司满足自身的借款需求,市金融办正式公布57家正规小贷公司名录,提醒公众需认真识别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市场乱象】

    财富公司扎堆写字楼

    绝大多数未获得监管许可

    2016年以来,全市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件,这些案件就像悬在公众头顶上的“堰塞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理财公司、财富公司“跑路”的新闻也屡有发生,市民投资最终无法拿回本金的新闻本报也曾多次报道。 

    事实上,目前民间理财机构、放贷机构早已是遍地开花。在扬州各大写字楼里,“财富公司”也是四处扎堆。记者在文昌西路一座写字楼里看到,几乎每一层都有民间金融机构,或为财富投资,或为理财管理,或为快速放贷,仅一座写字楼里,此类的公司有七八家。 

    “目前,包括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在内的非法金融活动屡见不鲜。”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公元国际、创峰大厦、财富广场、扬州商城、环球金融城、现代广场等写字楼内,聚集了大量的无证放贷机构和所谓的投资理财公司,这些公司绝大多数都没有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向客户承诺固定、无风险理财服务,以及提供发放贷款的服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记者探访】

    虚拟货币、消费全返

    这些都是非法集资新骗局

    记者发现,除了传统的理财、放贷模式,如今非法集资也出现了“虚拟货币”、“消费全返”等新的骗局模式,威胁着市民的资金安全。

    3月22日上午,根据媒体的曝光,市整治办联合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地税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对邗江区联合广场B座16楼的“亚太联合区块链俱乐部中国江苏站”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机构并未在我市登记注册备案,负责人为张某。结合现场顾客介绍以及现场暗访视频,基本确认“亚太联合区块链俱乐部中国江苏站”,正在推销虚拟货币“布特币”。该工作站对外宣称,“布特币”是马来西亚研发的一种虚拟货币,总盘子2亿枚。交易平台将在3月底上线,到时候最少有四五倍的收益。投资人购买“布特币”只能通过所谓的“上级领导”进行,且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获利。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检查组认定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现场要求该机构立即停止业务。

    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如布特币这样的虚拟货币,还有“消费可全返”等模式,以全返消费金额为幌子,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欺骗广大人民群众。

    【权威发布】

    正规小贷公司名录发布

    国鑫农贷等57家公司上榜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倡导公众选择正规的小贷公司满足自身的借款需求,市金融办向社会正式公布57家正规小贷公司名录。记者发现,邗江区国鑫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英成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扬城知名小贷公司均在榜单之列。

    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扬州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经扬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批备案,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合法放款机构。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营业执照中明确标有“小额贷款公司”字样,经营范围内有“发放小额贷款”字样。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只有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存款;只有商业银行和经地方政府金融部门审批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才有权向市民发放贷款。其他机构一概不得办理。”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市民如何更好识别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呢?据介绍,小额贷款公司有明确的经营区域限制;其贷款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包括线上线下发行理财产品,吸收群众投资,吸收储蓄等。另外,小额贷款公司严禁暴力收贷。

    “正规小额贷款公司是传统金融业的有效补充,面向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发放小额贷款,是普惠金融重要的生力军,公众一定要擦亮双眼,准确识别,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 金鑫

    延伸阅读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具体解释如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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