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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拟规定法定赔偿额:损失无法确定的最高赔偿300万元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难以估算怎么办?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拟增加有关法定赔偿额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继2月初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之后,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草案,二审稿中提出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额”条款。

  此前一审稿,确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地方、企业、单位建议恢复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民事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还有人提出,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为了有效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应当增加法定赔偿额的规定。

  据此,二审稿写入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民事赔偿条款: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犯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同时,参照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增设法定赔偿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编辑:戴玉玺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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