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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

常某,一个普通的农村姑娘,与同村男子闫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初期,闫某对常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还算甜蜜。但随着第三个孩子的出生,双方经常为生活琐碎事发生争吵,闫某甚至对常某动起手来。
   期间虽经亲戚朋友多次调解,但两人仍无和好可能。现因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常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米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因常某要求离婚基于闫某实施了家庭暴力,且提供了被闫某殴打的照片。而闫某却辩称自己不是无故殴打,是因为妻子通过微信结识了不明关系的男人,且有一次丢下自己的小儿子离家出走,事后才一气之下动了手。
   法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育有三个子女,婚后感情尚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法院考虑到他们还有三个年幼的儿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常某的 诉 讼 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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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本期主持人:祁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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